关于对福建皇霆化工有限公司《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》(扣缴税收款项适用)送达的公告
关于对福建皇霆化工有限公司《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》(扣缴税收款项适用)送达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
福建皇霆化工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 91350582062294219P )
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《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(扣缴税收款项适用)》(泉税强扣〔2023〕115号),由于你公司失联,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八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,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即视为送达。
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2023年7月14日
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
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
(扣缴税收款项适用)
泉税强扣〔 2023〕115号
福建皇霆化工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 91350582062294219P )
鉴于你(公司)(地址: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金溪路3号鸿达大厦四楼012席位) 欠缴税收款项 68369.53元(不含费),经催告后仍未缴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 规定,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,决定从 2023年7月17日 起从你(公司)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青阳支行,中国银行丰泽支行,招商银行泉州泉秀支行 的存款账户(账号: 15550010010,4273679,5959** ) 中扣缴以下款项,缴入国库:
税 款(大写):陆万捌仟叁佰陆拾玖元伍角叁分(¥ 68, 369.53)
滞 纳 金(大写):零元整(¥ 0.00)
罚 款(大写):零元整(¥ 0.00)
没收违法所得(大写):零元整(¥ 0.00)
合 计(大写):陆万捌仟叁佰陆拾玖元伍角叁分(¥ 68, 369.53)
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
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申请 行政复议,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二O二三年七月十四日